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的通告
来源:本站 2026-01-14 09:56:19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健康发展,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5〕503号)要求,现就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技术服务机构(包含综合类、辐射类),应按照本通告要求进行备案:


(一)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


(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


二、备案时间及方式


(一)备案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申请备案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


(二)备案方式


法人登记在辽宁省行政区域的技术服务机构,应通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众服务”专栏中“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栏目(网址:https://batb.cnemc.cn:8081/?province=210000#/index)进行备案,提交相关信息和书面承诺。


法人登记在辽宁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我省开展服务活动前,登录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众服务”专栏中“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栏目,通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首次备案信息进行验证,完成主动报备。已在登记地填报的备案信息无需二次填报。


按照《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进行名录登记的,需在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众服务”专栏中“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栏目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三、备案查询


公众可通过登录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众服务”专栏中“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栏目,查询在我省备案和报备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也可通过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首页“生态环境监测”专栏中的“技术服务机构”专栏,查询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做好政策解读和帮扶指导工作。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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