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致全市排污单位及社会化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的一封信
来源:本站 2026-03-25 09:36:28

全市各有关排污单位、社会化生态环境检测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眼睛”和“标尺”。2026年1月1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式施行,为擦亮这双“眼睛”、校准这把“标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面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条例》聚焦全链条管理,清晰界定了政府、排污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各方职责,是指导我们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的行动指南。为帮助全市排污单位和社会化检测机构准确理解《条例》规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规避违法风险,提升绿色竞争力,特致此信,与大家共同学法、知法、守法,共同维护生态环境监测秩序。


一、明确任务,应测尽测


自行监测是法律赋予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排污单位自证守法、赢得社会信赖的重要手段。《条例》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守法是最好的护身符,诚信是最大的无形资产。请各排污单位务必摒弃侥幸心理,将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纳入经营管理核心环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


二、抓住关键,规范监测


一是规范安装视频监控并联网。自行监测的主要监测点位应按规定安装、使用可获取监测活动过程和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二是如实记录工况。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如实记录生产负荷、治理设施运行等工况;自动监测设备发现传输异常应及时报告并修复。


三是规范档案管理。自行监测原始记录必须规范保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保存期限至少为5年。


三、严控质量,杜绝造假


数据真实是监测工作的生命线。各单位不得实施,亦不得明示或暗示他人实施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一是未开展监测直接出具数据;二是篡改、伪造原始记录或数据;三是故意漏检项目或改变监测条件;四是调换样品、擅自改变采样点位或时间;五是破坏监测设备、修改参数或虚假标记工况等。


四、明确责任,严守底线


《条例》大幅提升了违法成本,实行“双罚制”,请各单位务必算好“经济账”与“法律账”:


针对一般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未联网、未保存记录等,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针对弄虚作假行为,实施或授意弄虚作假的,单位最高处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以查促进改,同心同行


即日起,请各排污单位和社会化检测机构严格对照《条例》规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核验监测设备运行状态、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原始记录留存情况、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报告编制规范性、人员持证上岗、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关键环节,确保数据真实、过程留痕、全程可溯。


我局将坚持“支持守法、严惩造假”的鲜明导向:对主动规范、诚信守法的经营主体,最大限度减少打扰,全力支持绿色发展;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如在贯彻落实《条例》中遇到政策疑问或技术难题,欢迎通过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官方渠道咨询反馈,我局将及时响应、悉心指导,做好政策服务和技术支撑。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诚信是最大的市场竞争力。让我们携手同心,以法治护航发展,以规范赢得未来,共同守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为美丽营口建设贡献力量。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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