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种情况不能置换!工信部公开征求水泥产能置换办法意见
来源:本站 2024-06-25 10:36:34

近日,为进一步优化水泥玻璃行业产业布局,促进市场供需动态平衡,推动水泥玻璃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形成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四种情况下水泥生产线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1、按照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属于国家淘汰类的产能;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生产线产能;备案、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不全,或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


2、不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向工业和 信息化部报送的合规清单范围内水泥熟料产能。


3、能效水平达不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 水平和基准水平》基准值要求的水泥熟料产能。


4、连续两年每年产量不足年产能 30%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


《办法》要求,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不能拆分转让。


关于置换比例,《办法》指出,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1置换,具体水泥熟料产能置换比例如下:


1、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非大气 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能置换建设项目置换比例分别不低于 2:1 和 1.5:1。产能置换比例按建设地点区域界定。大气污染 防治重点区域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 境保护 坚决打好防治污染攻坚战的意见》以及生态环境部 相关文件界定。


2、同一法人同一厂区内产能置换比例为 1:1。


3、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水泥熟料生产 线作为置换指标和跨省置换水泥熟料指标,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 2:1。


4、西藏自治区区内产能置换比例为 1:1。


5、以工业废渣、尾矿渣等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且 石灰石替代率不低于 90%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省内产能可 实施等量置换。


《办法》还指出,湖北、云南、贵州、四川、安徽等五省新建 水泥窑生产线处置磷(钛、氟)石膏,且替代石灰石原料 70% 以上的,可以在省内以 2020 年为基数的水泥熟料产能总量 不增加的条件下,由本省统筹调节全省产能指标,根据磷 (钛、氟)石膏的处置量,科学合理确定新上项目数量和布 局,实施等量置换。


未经产能置换的新建磷(钛、氟)石膏 生产水泥熟料生产线不得再用于产能置换,通过产能置换建 设的生产线产能可按照置换办法继续用于产能置换。


此外,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水泥熟料产能利用率低于 50%省区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原则上不得从省外置换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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