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来源:本站 2024-06-26 10:33: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交易中心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辽宁省交易类场所监管部门、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遵循投资者适当性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条 交易中心应当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对现货交易品种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严格执行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


第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交易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独立从事现货商品交易活动的镁质耐火行业及相关矿产品企业法人;


(二) 承认并遵守交易中心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


(三) 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 认缴交易中心规定的相关费用;


(五)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现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和法律、法规、规章、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现货交易的情形;


(六) 3年内未在其他交易场所出现违规交易记录;


(七)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交易中心的交易商,须填写《交易商入市申请表》,并按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保证所提供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交易中心收到符合要求的入市申请材料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和《交易商管理制度》,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办理意见。


第八条 交易商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包括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交易中心章程,按时缴费,接受监督及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九条 交易中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中心市场的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强化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可通过网络向交易商提供现货投资知识的学习、测试及认证服务,为交易中心了解交易商现货投资知识水平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可为交易商参与特定交易提供模拟交易服务。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为交易商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提供咨询、培训和诚信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对交易商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交易商遵守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持续开展交易商风险教育。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客户开发人员、服务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要求本单位从业人员自觉遵守行为准则,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为交易商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交易中心应当督促交易商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业务规则,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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