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结算规则
来源:本站 2024-06-26 10:34: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易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根据《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手续费、交收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中心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中心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中心结算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保证金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和其他与交易中心相关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结算机构及人员包括交易中心结算部门、交易商结算交收员、结算银行。


第六条 交易中心结算部门负责交易、交收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以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 在交易中心所发生的商品电子交易必须通过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第八条 交易中心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有权检查交易商的结算资料。


第九条 交易商必须安排结算交收专职人员负责与交易中心之间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条 交易商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 结算交收员是经交易商法人授权代表交易商办理结算和交收业务的人员。只有交易商的结算交收员才能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 结算交收员由交易商指派,须经交易中心培训合格后,取得《交易商结算交收员证》。


第十三条 结算银行是指交易中心指定的、协助交易中心办理电子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经交易中心同意成为结算银行后,结算银行与交易中心应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


第十四条 结算银行的权利:


(一)开设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


(二)吸收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存款;


(三)了解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的资信情况;


(四)根据与交易中心签订的交易商资金监管协议,对交易中心的交易商资金进行监管,封闭运行,保证交易商资金的安全。


第十五条 结算银行的义务:


(一)根据交易系统提供的指令优先划转交易商的资金;协助交易中心在不同结算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划转;


(二)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三)在交易中心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交易中心化解风险;


(四)接受交易中心对其电子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五)向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


(六)根据交易中心的要求,协助交易中心核查交易商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七)向交易中心及时通报交易商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八)根据交易中心的要求,对交易中心开设的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实行必要的监管,封闭运行;


(九)根据交易中心和交易商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结算人员应当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日常结算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保证金及其他用于交易结算的款项。


第十八条 交易商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存放用于交易的资金。


第十九条 交易商在办理入市手续时,需要与交易中心签订结算协议并与结算银行签订客户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通过结算银行的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划入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商出入金、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开设专用资金账户时,须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并提交印鉴授权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更换专用资金账户的,须经交易中心批准。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更名或者资格转让,须重新向交易中心提交印鉴授权,并办理相关专用资金账户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是指交易商在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现货交易合同履行的资金,是已被现货交易合同占用的保证金。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中心按现货交易合同价值和规定的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及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当日成交数量及相关规定收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货款及其它款项由交易中心在每交易日结束后进行清算。如交易商资金账户内的交易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交易中心向该交易商发出追加资金通知。


第二十八条 当交易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商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按交易规则规定划入资金至资金账户补足可用资金。交易商可按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划转资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交易中心可限制其资金划出:


(一)涉嫌重大违规,交易中心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二)交易中心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九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中心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9:00前以书面形式向结算部门提出。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四章  交收结算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货款结算服务。交收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卖方按照成交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按照成交价支付货款。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交收流程正常进行交易中心向交易商收取交收保证金。为了降低占用交易商资金,交收保证金由冻结的交易保证金在成交时自动结转不重复收取。交收保证金的具体标准与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相同。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向买方交易商收取除交收保证金外的剩余货款,并在交收完成之后交易中心规定时间内,释放卖方交易商的交收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在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规定。交易商应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依据本规则制定的相关细则、规定是本规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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