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2024-06-26 10:35: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资金管理工作,确保交易中心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交易结算资金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中心,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辽宁省金融办批准,提供现货商品电子交易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第三方网上交易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商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可,获得交易资格,并租用交易中心交易席位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内一切结算活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指定结算银行和其他与交易中心相关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管理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为了进行现货交易、交收、结算而存放在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履约保证金分交易保证金、交收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中心为了确保买方或卖方按其持有的合同履约而按一定标准暂扣的资金,是已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


交收保证金是指交易中心为确保现货交收成功的交易商按规定履行交收业务而暂扣的资金,为降低对交易商资金的占用,交收保证金由交易保证金在交收过程中自动结转,不再另行收取,并且交收保证金标准与交易保证金相同。是已被合同占用的保证金。


第六条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为合同总价值的20%;


第七条 买方交易商保证金应全部以货币资金形式缴纳。


第八条 卖方交易商挂牌时必须使用注册仓单,但费用,税金等款项均须以货币资金结清。


卖方交易商有责任确保注册仓单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 交易中心应制定相应制度对注册仓单及其抵免交易保证金进行管理,严防虚假仓单。


第三章  交易资金的第三方存管


第十条 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是指交易商交易资金交由独立于交易中心的第三方指定结算银行存管。


第十一条 结算银行是指交易中心指定的、协助交易中心办理电子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二条 结算银行应符合的条件:


(一)是全国性的商业银行;


(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三)拥有先进、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四)拥有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和技术水平;


(五)交易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并经交易中心同意成为结算银行后,结算银行与交易中心应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手续。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的职责与义务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制定交易商参与现货交易的入市标准,审核交易商入市资料,与符合要求的交易商签订入市协议,并为其开立专用资金账户;


(二)将交易商开立专用资金账户的资料信息传递至交易商指定的结算银行;


(三)负责交易商电子交易的前端控制,负责交易商电子交易的结算与交收;


(四)根据有关规定及协议内容及时、准确地向主办结算银行提供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当日的资金划拨、专用资金账户变动明细及价格等数据);


(五)不得以交易商交易结算资金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担保;


(六)如果结算银行不能严格落实第三方结算银行责任,交易中心应当及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并主动或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结算银行的职责与义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结算银行接受交易中心的委托,管理其交易商交易结算资金。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协议有关规定,维护交易商结算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二)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商资料信息为交易商完成专用资金账户与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的绑定工作,该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是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专用结算账户下设的二级账户,交易商通过专用资金账户向交易中心转入或转出交易资金。


(三)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交易商的资金,并及时将资金划转结果与相关账户变动信息反馈给交易中心和交易商;


(四)协助交易中心在不同结算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划转;


(五)为交易商提供银现转账以及柜面、网银等多渠道查询服务;


(六)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七)在交易中心存在风险时协助交易中心化解风险;


(八)接受交易中心对其资金存管业务进行监督:


1、提供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


2、根据交易中心要求,协助交易中心核查交易商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3、向交易中心及时通报交易商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第四章  日常结算


第十五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所有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成交的交易合同应当通过结算中心进行统一结算。


第十七条 交易商必须安排交易商结算交收专职人员,交易商结算交收专职人员负责与交易中心之间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设立结算中心。结算中心负责交易中心商品电子交易的统一结算、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十九条 结算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进行结算,控制结算风险;


(二)对交易商的交易结果进行结算,编制交易商结算报表;


(三)审核、办理交易商之间交收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为交易中心提供各种结算统计报表;


(五)交易商交收单据的开具,办理交收结算业务;


(六)重要结算票证的管理;


(七)按规定管理风险准备金;


(八)处理交易商交易中的账款纠纷;


(九)监督结算银行与交易中心的结算业务。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应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每家结算银行只可以开设一个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及相关款项;在结算银行开设自有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定期从专用结算账户中划转手续费,席位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应当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与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绑定,存放交易资金及相关款项。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现货交易业务资金往来通过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开设的专用结算账户与交易商在结算银行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进行办理。不得通过其他账户划转的方式进行资金汇划。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对交易商存入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下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对应每个交易商的专用资金账户,每交易日及时核算交易商的出入金、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不得从专用结算账户内提取现金。严禁以质押等方式变相挪用占用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结算中心必须每日监控交易商资金账户的变动情况,如出现结算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足时,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通知交易商追加资金,交易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追加资金的,交易中心有权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特定时间,结算银行向交易中心结算中心发送对账单,若出现数据不符,则需分析数据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当日结算完毕后,结算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商客户端发送结算报表,通知当日结算结果。


第二十八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应根据有关规定及协议内容及时将当日的交易资金数据提供给结算银行,结算银行应根据上述信息匹配核算以下(包括但不限于)事项:


(一)每笔新订合同交易保证金收取是否符合规定;


(二)当日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及交易商结算专用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变动与交易中心提供的资金划拨,资金变动是否匹配。


第五章  风险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对其在交易中心成交的交易合同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应当制定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同时应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以保证现货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一条 结算银行应当切实履行资金存管责任与义务,并加强对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及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资金划拨的监管,应确保每日反馈给交易中心的匹配核算结果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结算银行对有关交易信息以及资金汇划的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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