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 2024-06-26 11:08: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外信息发布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利用电子公告牌、报纸、电台、电视台以及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对外进行信息发布时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发布是指在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交易品种、交易公告、发布信息、公示信息、成交信息、变更信息和更正公告等信息。


第二章  信息的分类


第四条 交易中心对外信息发布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报送信息三大类。


1、 公众信息:交易中心相关新闻、公告、通知、行业动态、交易中心相关资质批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交易模式、交易品种、服务内容与标准、服务流程、服务协议范本等属于公众信息类。


2、 公开信息:交易标的信息、每日市场行情及变化情况等市场信息、交易异常公告与说明、采取风险警示措施、启动风险处置预案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易中心采取交易中止、终结、暂缓进入交收或其他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的公告与说明、合作银行等机构信息以及变更的信息。


3、 报送信息:交易中心工商注册信息变更、交易中心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表,工商统计报表,前十大成交记录和交易商明细(按成交额和成交数量排序),月度统计报表,内容包括:自有货币资金,成交量,成交金额,出入资金,成交记录等、交易中心收到的与业务相关的投诉举报、交易中心的高管信息发生变更等。


第三章  信息发布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发布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在发布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未发布信息牟利。


第四章  信息的发布渠道


第七条 公众信息类。交易中心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媒体予以发布和公布。


第八条 公开信息类。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向注册交易商进行发布,如:交易商信息、成交信息、交易品种价格行情信息等,注册交易商可以直接从交易系统中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报送信息类。交易中心按照监管部门及单位的相关要求,通过其认可的手段予以报送。


第五章  信息发布管理


第十条 交易中心根据不同信息类别对信息的发布予以控制和管理,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和流程,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地发布各类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控制信息,以满足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对相关信息的需求。


第十一条 信息内容由业务经办人员按规定格式拟定,经办人员应保证该信息准确无误,具有真实性,并注明发布范围,由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交易中心办公室备案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经由交易中心办公室或数据中心信息管理人员进行发布,信息文本(包括签发意见)由办公室、数据中心信息管理人员留存。


第十二条 重要信息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和数据中心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再由信息发布员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管理员应在信息签发当日在交易中心网站及时发布信息,同时在签发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在相关规定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十四条 交易信息发布的期限必须符合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不得少于规定时限的下限。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后,信息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原经办人。原经办人应即时阅读校对,如发现有错,则及时反馈,立即纠正。


第十六条 信息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以在交易中心发布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交易信息的书面文本档案由信息管理人员负责整理,每年装订成册后送档案室存档。


第十八条 信息管理员需定期关注交易中心原创信息的引用情况,如发现未标注转载或非法使用,应立即取证报主管领导,经领导审批后向发布媒体或引用人提起相关投诉。如涉及违法,取证并报批后立即向当地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相关单位备案甚至立案。


第十九条 信息管理人员在做好信息采集、编纂、发布的同时,要做好网络舆情控制工作,发现关于交易中心相关网络舆情,应及时记录并上报主管领导,遇重大舆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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