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超产应该怎么罚?
来源:本站 2025-07-01 10:52:09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交办和边督边改情况”,公布了多家水泥企业超产情况,近20家水泥企业被点名。其中,超产最多的水泥企业,环评及备案批复批生产线产能为4000吨/天,2025年平均日产约8000吨,超产率达100%。


此次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产情况披露后,迅速引发业内广泛关注。针对行业普遍关切的核心问题,笔者整理了相关资料,以供业内参考:


1、超产一定会增加污染物总量、能耗总量和碳排放总量吗?


近年来,国内水泥行业持续深化污染物治理攻坚,众多企业已实现超低排放改造;在能耗管控领域,随着节能技术改造的系统推进,熟料生产综合能耗指标显著优化。


而从碳排放总量来看,其与超产的关联性实则较弱。作为刚性需求产品,水泥的市场总量客观存在,一家企业的生产调整并不会改变整体需求格局——企业减产或停产并不能消除需求,市场空缺很快会被其他主体填补。基于水泥生产工艺特性,只要维持生产,二氧化碳排放便具有必然性,这一属性并不因单一企业的产能波动而改变。


因此,污染物排放总量、能耗总量、碳排放总量与熟料产量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正相关关系,超产行为未必直接导致上述三项指标的同步攀升。


但需引起注意的是,通过技术改造使生产线规模扩大,完全可以按国家产能置换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规定,该置换的置换、该环评的环评。既不想执行产能置换,又不想重新环评,一味使劲通过超产降低单耗的做法才是对企业创新发展的理念的否定,同国家政策指引的方向背道而驰。


2、熟料生产线超产多少需要重新环评?


在2018年1月由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所附《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规定,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适用于水泥制造(含配套矿山、协同处置)和独立粉磨站建设。在规定上第1条是水泥熟料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配套矿山开采能力或水泥粉磨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简而言之,熟料超产10%及以上的生产线在规模上已属重大变动,都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水泥企业应该做的是,严格按照批复产能生产,若有超产10%及以上的情况要及时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当然也还不能忘掉超产部分产能需办理产能置换手续,置换进相应产能,否则也属违规!


3、水泥企业超产该如何罚?


水泥企业超产的处罚依据和方式主要如下:


①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经营单位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进行生产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熟料产量超备案产能的   110%,可依法对企业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若熟料产量数据造假则直接触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可对涉事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并按照  50%-100% 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停产整治。


③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有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另外,各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当地情况出台相关政策来规范水泥企业生产行为。对于超产企业,各地可能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约谈警示、限制供电等措施,对于情节恶劣、屡禁不止的企业,会严格依法依规对企业主体、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客服电话: 4001109771
投诉邮箱: service@mcoc.com.cn
联系地址: 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西外环
咨询时间: 周一到周五 9:00-17:00
联系客服

客服电话

联系客服

投诉电话

微信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