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5年第27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做好新旧制度有效衔接,现就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政务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5年7月1日《矿产资源法》施行前颁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与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具有同等效力,无须单独申请矿业权登记。
二、2025年7月1日《矿产资源法》施行前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需要申请续期(含变更)的,矿业权人应当向有权限的矿业权登记、许可机关申请矿业权续期(含变更)登记及延续(含变更)勘查、开采许可。
三、在矿业权登记制度正式出台前,为保障矿业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业权登记、许可机关可以受理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许可申请,符合批准条件的,矿业权登记、许可机关为矿业权人先行颁发勘查、开采许可。
在矿业权登记制度正式出台后,矿业权登记、许可机关应当按照矿业权登记制度向矿业权人核发(补发)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等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矿业权人可根据申请事项,分别按矿业权出让合同要求、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附件1)、《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附件2)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
五、矿业权人按照矿业权登记、许可权限向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审查。省级登记、许可权限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审查工作由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负责。
六、省级登记、许可权限的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审查管理工作按照《辽宁省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审查管理工作指南》(附件3)的要求执行。市县级登记、许可权限的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审查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七、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完成审查且未超出设计服务年限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可以继续使用;未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审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9月11日
来源:矿业权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