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营口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纵深推进以来,全市各级应急管理及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聚焦“八大重点领域”和重大事故隐患,持续以交叉互检、联合执法、行刑衔接等方式开展精准监管,严查重处各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切实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地见效,实现重大隐患动态清零。为深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成效,强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营口市安全生产重点执法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2025年5月,营口市西市区应急管理局在对西市区某化工有限公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甲醇、汽油,且存储仓库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并处人民币1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6月,营口市老边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对老边区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2名正在从事电焊作业人员未取得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5年3月,西市区应急管理局在对西市区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企业1名正在作业的焊工未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5年9月,大石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石桥市某冶金机械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水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系统联锁,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