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23年第7号令)相关规定,部分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装备或项目属于淘汰类范畴;同时依据大石桥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开展不合规镁砂炉窑封停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单位的轻烧反射窑已被依法责令封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现决定对采用的轻烧反射窑已被依法封停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
本次注销公告期为2025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24日。公告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反映,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
联系电话:0417-22060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