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菱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3〕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菱镁行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34号),鞍山、丹东、营口三市政府向省菱镁行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了本市拟保留镁砂企业(项目)名单,现将第一批企业(项目)名单有关情况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属地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关于产能压减具体方案有关意见,请向属地政府咨询。涉及行业管理政策请向省直有关部门咨询。异议书须写明项目名称、事实理由、异议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事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有关市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将对异议研究处理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
公示电话: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0412-5506838
丹东市自然资源局 0415-2316023
营口市发展改革委 0417-2998521
省发展改革委 024-86892752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024-86893478
省自然资源厅(省菱镁办) 024-62789105
省生态环境厅 024-62788782
省应急厅 024-86902526
省市场监管局 024-86244617
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024-86890139
邮编:110032
邮箱:gyc.fgw@ln.gov.cn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2月25日
此次公示的鞍山市、丹东市、营口市拟保留镁砂企业(项目)第一批详细信息及附件(可下载)如下:
共110家企业:海城市67家、岫岩县30家、千山区6家、台安县6家、铁东区1家,拟保留产能826.98万吨/年;
附件2:鞍山市涉及产能置换的拟保留镁砂企业(项目)清单(第一批)
共27家企业:海城市21家、岫岩县6家,拟保留产能381.18万吨/年;
共130家企业:老边区1家、大石桥市101家、盖州市22家、鲅鱼圈区6家,拟保留产能515.6363万吨/年;
附件4:营口市涉及产能置换的拟保留镁砂企业(项目)清单(第一批)
共12家企业,拟保留产能136.7万吨/年;
共37家企业:振安区1家、宽甸县12家、凤城市24家,拟保留产能47.41万吨/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