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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关市拟保留镁砂企业(项目)第二批名单公示
发表时间:2026-01-05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菱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3〕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菱镁行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34号)要求,有关市政府向省菱镁行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了本市拟保留镁砂企业(项目)名单,现将相关企业(项目)名单有关情况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属地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关于产能压减具体方案有关意见,请向属地政府咨询。涉及行业管理政策请向省直有关部门咨询。异议书须写明项目名称、事实理由、异议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事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有关市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将对异议研究处理,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30日至2026年1月6日。


公示电话: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0412-5506838


丹东市自然资源局 0415-2316023


营口市发展改革委 0417-2998521


盘锦市发展改革委 0427-2822478


省发展改革委 024-86892752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024-86893478


省自然资源厅(省菱镁办) 024-62789105


省生态环境厅 024-62788782


省应急厅 024-86902526


省市场监管局 024-86244617


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024-86890139


邮编:110032


邮箱:gyc.fgw@ln.gov.cn


附件:


1.鞍山市第二批拟保留镁砂企业(项目)清单


2.鞍山市涉及产能置换的拟保留镁砂企业(项目)清单(第二批)


3.丹东市第二批拟保留镁砂企业(项目)清单


4.盘锦市菱镁企业产能复核汇总表(第二批)


5.营口市拟保留镁砂企业(项目)清单(第二批)


6.营口市拟保留镁砂企业清单(第二批产能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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