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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一菱镁矿企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行为,被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发表时间:2026-01-07

为扎实推进全省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进八条硬措施硬落实,确保矿山坚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强化行政执法震慑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发布5起矿山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警示全省矿山企业强化法治意识,严格依法依规生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抚顺县应急管理局对抚顺市某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10月8日,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和抚顺县应急管理局对抚顺市某企业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气体检测仪缺少矿安标识,且无氮氧化物检测。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抚顺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丹东市元宝区应急管理局对某矿山企业行政处罚案


2025年9月9日,丹东市元宝区某矿业企业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丹东市元宝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事故进行调查认定,该企业未严格落实敲帮问顶制度、未严格落实顶板管理制度、未及时支护、未落实出入矿井登记和检查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丹东市元宝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铁岭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煤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10月21日至22日,铁岭市铁岭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煤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电工在中央变电所检修电气设备前未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以上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铁岭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喀左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11月6日,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和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对喀左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踏勘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设施设计施工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朝阳市喀左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海城市应急管理局对海城某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2025年10月9日,海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海城某矿业有限公司菱镁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东采场北帮高陡边坡下部有一台挖掘机在进行采矿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某未对该行为予以制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海城市应急管理局对该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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