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艺、设备、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技术。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对矿区森林、草原、耕地、湿地、河湖、海洋等生态系统的破坏,并加强对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等活动的管理,防范生态环境和安全风险。”
1.本条是关于绿色矿山建设总体要求的规定,首次以法律条款推动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勘查开采活动,不得使用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技术,应当围绕“先进适用”“生态环保”“安全生产”三条主要原则,科学合理选用。
3.开采矿产资源一是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建设对生态环境系统的扰动破坏;二是要加强对尾矿库的建设、允许和闭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生态环境和安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