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环保整改一直在持续进行中,就在近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在官网发出公告,对大石桥市2家轻烧氧化镁生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公示。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1日、2025年10月23日到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和密闭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即矿石露天堆放、轻烧窑上料口棚顶大面积破损。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第2项、第6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25项及《营口市排污单位主动学法激励制度(试行)》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4日、2025年10月18日到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即在生产过程中轻烧窑车间地面、爬梯积尘严重,物料露天堆放。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第2项和第6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25项、《营口市排污单位主动学法激励制度(试行)》及《营口市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激励措施暂行规定》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营口市近年来一直通过在线监测、无人机、随机现场抽查等方式推动环保整改,已覆盖辖区内所有菱镁企业,这次事件也是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合法合规进行生产,不要投机取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