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存在违法采矿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行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现需要违法采矿点位当事人进行修复治理工作,在本公告下达后请于15日开展修复工作,逾期由政府垫资后进行修复治理,产生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附:矿山违法行为人名单
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