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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强标
发表时间:2026-07-29

近日,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发布了8月4日-6日在辽宁省朝阳市“关于紧急召开《橡胶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研讨会的通知”。通知一经发出,行业很多生产企业积极报名,同时第一时间反馈了该修订标准的意见或建议。现就该标准的重要性和对行业的影响作出说明。


一、基本情况


2011年发布的《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是唯一的橡胶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违反强制性国标也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处罚包括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以10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报政府批准停业、关闭。


该标准实施十余年来,通过设定分时段(现有/新建)、分工艺(炼胶/硫化等)的差异化限值,倒逼企业淘汰落后工艺,促进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技术迭代,提升了行业整体环境管理水平,为环境执法提供了统一、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伴随行业技术升级和无组织排放管控加严,该标准部分指标已不能满足行业发展需求。2024年,生态环境部下达该标准修订计划,目前在生态环境部的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作为该标准修订参与单位,广泛征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适用范围


该标准涉及的范围涵盖八类橡胶制品工业企业。


——轮胎制造(包含摩托车胎、自行车胎)


——橡胶板、管、带制造


——橡胶零件制造(包括橡胶密封件、减震件等)


——再生橡胶制造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乳胶制品)


——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


——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橡胶鞋制造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全国橡胶制品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数量4600多家,据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不完全统计,全国橡胶制品企业14000多家,都会受到该标准的影响。


三、该标准对行业影响


与现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相比,“征求意见稿”删除基准排气量指标及厂界非甲烷总烃限值要求,但加严了其他指标管控及判定要求,具体变化如下:


(1)修订后的标准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再生橡胶制造纳入该标准管控。


(2)增加了致臭物质二硫化碳排放指标。浓度限值为10 mg/m³。


(3)新增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将SO2和NOx的排放限值设定为和50mg/m³和150mg/m³。


(4)新增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的管控要求。新增厂区内颗粒物、NMHC、氨和二硫化碳无组织排放的管控要求。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为3mg/m³,同时设定任意一次浓度值为9mg/m³。


(5)新增了“胶片冷却”“成品库”和“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排放源废气收集与治理等控制要求。


(6)将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及其他橡胶制品制造行业配料、炼胶工序及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后硫化(烘干)工序的颗粒物排放限值收严至10mg/m³。


(7)修订苯的企业边界限值定为0.1mg/m³。


(8)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进行了加严。


修订后的标准指标是否科学、可行,需要行业企业一同检验。本次研讨会,邀请了标准主编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大学等编制组专家现场解读标准内容,研究讨论企业在大气污染物防治方面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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