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环保整改一直在持续进行中,就在近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在官网发出公告,对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陈家村一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公示。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5月20日、2026年5月26日到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隧道窑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超过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标准。即经检测部门检测,你单位1#隧道窑排放口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大于50㎎/m³(标准限值30㎎/m³),超过《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规定的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现场留取的该企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图片2份、影像资料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节选1份等材料为凭。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第2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五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12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营口市近年来一直通过在线监测、无人机、随机现场抽查等方式推动环保整改,已覆盖辖区内所有菱镁企业,这次事件也是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合法合规进行生产,不要投机取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