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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2026年8月)
发表时间:2026-08-13

盖州市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1月28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上级部门交办问题线索,对盖州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三台电渣炉处于生产状态,但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开启,安装的吸尘罩已全部拆除,且除尘管道未连接到除尘器,导致大气污染物直接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复查,该单位已完成整改,三台电渣炉均安装集气管道并连接布袋除尘器,废气经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三)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监管必须坚持严字当头,对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恶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与移送司法双重追责,形成强大法律威慑。企业应以此为戒,切实扛起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将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作为生产前置条件,任何侥幸逃避监管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法律代价,唯有守法合规方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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