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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大对《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调研
发表时间:2024-09-05

《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营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通过,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30日批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近日,营口市人大城建环资委调研《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站前、老边生态环境分局相关同志参加调研活动。调研组一行先后到市生态环境局、站前区、老边区等地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监管系统应用、餐饮油烟治理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开展实地调研,详细了解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条例》施行以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整体向好,2020年-2023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由41微克/立方米下降至34微克/立方米,其中2022年、2023年连续两年环境空气质量六项常规污染物年均浓度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加强PM2.5与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全力解决群众关心的大气污染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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