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市关于“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全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依法对企业减轻行政处罚,将严格执法与柔性执法相结合,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理念。
日前,根据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提供的卫星遥感线索,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营口某塑料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3个生产车间正常生产,车间配套建设的挥发性有机物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但三号车间西侧造粒机配套的收集设施管道损坏,未与挥发性有机物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连接,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未按照规定使用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积极向该单位开展普法宣传。当企业得知可以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减轻处罚时,主动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了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申请。最终,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与该单位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单位积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履行全部义务。综合考虑该单位积极整改的态度,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等相关规定,对营口某塑料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实施减轻处罚,该案也是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的首例减轻处罚案件。
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目标不是追求高额罚款,更不是以罚代管,而是应当在纠正违法行为基础上,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增强企业环保意识,教育企业自觉守法,促使生态环境保护警钟长鸣。通过与企业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方式减轻行政处罚的额度,落实了柔性执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牢固树立了“惩教并施、执法普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