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收行为,根据《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和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钱货两清的过程。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实物交收必须在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收仓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交易双方均同意在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收仓库之外的地点交收的,相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交易中心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 交易中心交收业务依本规则进行,交易中心、交易商和指定交收仓库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入库流程
第六条 卖方交易商应事先办理货物入库。
第七条 卖方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网站查询指定交收仓库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息。
第八条 卖方交易商电话联系交收仓库,咨询库容情况及预计入库时间等入库业务。
第九条 交易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收仓库发货。
第十条 商品运抵指定交收仓库后,指定交收仓库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核验。
第十一条 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指定交收仓库验收结果。
第十二条 货主按照指定交收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向货主开具交易中心规定格式的《存货凭证》,并加盖在交易中心处预留的印鉴。
第十三条 仓库方根据《存货凭证》中内容在交易中心仓单管理系统中向卖方签发仓单,并提交至交易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复核仓库签发的《存货凭证》及仓单,并进行《注册仓单》批复。《注册仓单》生效后,该仓单在仓库对应的实物商品只有凭相应《提货单》才可以被提取。
第三章 交收流程
第十五条 实物商品交收应当在交易中心规定的2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交收程序:
(一)付款交货日(交收过程中交易中心冻结买方交易保证金和卖方注册仓单,结转买方保证金为交收保证金)
1.买方付款。在规定时间(买方摘牌后1-7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卖方挂牌时,设置的交收时间为准),买方将交收货物剩余的80%货款通过自己的专用资金账户划转到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由交易中心冻结;
2.卖方交《注册仓单》(此情节适用于卖方保证金摘牌)。在规定时间(买方摘牌后1-7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卖方挂牌时,设置的交收时间为准),卖方将货物存放在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经交易中心审核形成电子《注册仓单》,并且到仓库结清至提货日(含提货日)的所有仓储费用;
3.如出现买方部分摘牌,由交易中心交收部负责对卖方挂牌《注册仓单》依据买方摘牌数量进行拆分,拆分成可以进行交收操作的仓单用于继续进行交收流程,未摘牌部分剩余注册仓单其挂牌销售状态不变。
(二)《提货单》开具日(一般为付款交货日之后的1-2个工作日)
交易中心向买方开具《提货单》,提货单一式两联(交易商联、交易中心留底联),分别传给买方和交收仓库。
(三)提货日(提货单开具后的1-3个工作日)
1.买方提货、验货。买方持《提货单》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提货日最后一天15:00点之前,通过电子平台或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前,提供交易中心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商品无异议,交易中心不再受理交收商品有异议的申请。质量、数量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检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2.若买方在提货日最后一天15:00点之前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需在客户端对交收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的,默认对货物质量无异议;
3.买方对货物质量无异议的,交易中心在确认卖方已结清至提货日(含当日)之前的所有仓储费用后,将买方80%首付款划拨给卖方,系统自动给卖方发出开票通知。
(四) 发票确认日(卖方收到开票通知后的1-10个工作日)
1.卖方在发票确认日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买方对发票无异议的,在当日15:00点之前在客户端对发票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的,默认对发票无异议;
2.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交易中心将买方剩余20%尾款划拨给卖方。如果有异议,交易中心核实情况,按照交易商开具发票金额,判定卖方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卖方未开具发票金额20%计算并支付买方,剩余部分划拨给卖方;
3.买方如需将交收商品再用于将来的交收,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商品入库并提请《注册仓单》申请,经过交易中心审核后形成新的《注册仓单》才可用于挂牌交易和交收。
第四章 出库流程
第十七条 《注册仓单》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中心出具的《提货单》方可提货。指定交收仓库对《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第十八条 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委托第三方提货或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但货主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时,应在《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五章 交收费用
第二十条 进行实物交收的买方和卖方应当分别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收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指定交收仓库制定,并报交易中心核定。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费用计收方法如下:
(一)仓储费按日收取。从货物入库之日起至最后提货日(包含提货日)的仓储费和相关费用由存货交易商承担,之后的仓储费和相关费用由提货交易商承担。
(二)指定交收仓库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交货主核对后,由货主向指定交收仓库一次付清。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交付的《注册仓单》数量不足的;
(二)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三)卖方货物质量、数量未达到交易合同约定的标准;
(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第二十四条 计算买、卖方交收违约合同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合同数量=应交《注册仓单》数量-已交《注册仓单》数量
买方交收违约合同数量=(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交收价格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中心于违约发生当日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的违约金,同时清退守约方保证金,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违约合同的交收,交易中心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二)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违约合同的交收,交易中心退还卖方相应数量的《注册仓单》。
第二十七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 买方和卖方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争议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中心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制定的相关细则、规定是本规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