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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注册仓单》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4-06-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仓单》的管理,规范实物商品交收行为,保证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交收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等《注册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注册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注册仓单》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交易商将符合交易合同规定标准的商品储存在指定交收仓库后,由交易中心审核并注册,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 《注册仓单》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交易中心建立仓单管理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注册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仓单管理系统由交易中心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注册仓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交易商名称(全称),地址(注册地及实际地址);


(二) 仓储物的商品名称、商品代码、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 现阶段注册仓单最小数量为1吨,最大为5万吨,如有变动以交易中心变更公告为准;


(四)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五) 仓储场所;


(六) 储存期限;


(七) 仓储费;


(八)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九)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十) 《注册仓单》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注册仓单的生成


第六条 《注册仓单》生成包括《注册仓单》申请、核准、签发等环节。


第七条 货主按照指定交收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向货主开具交易中心规定格式的《存货凭证》,并加盖在交易中心处预留的印鉴。


第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根据《存货凭证》中内容在交易中心仓单管理系统中向货主签发仓单,并提交至交易中心进行审核。


第九条 交易商凭《存货凭证》在客户端中提交注册仓单申请,交易中心进行《注册仓单》审核并进行批复。


第十条 《注册仓单》生效后,交易中心将《注册仓单》的相关信息通知存货仓库,该《注册仓单》在仓库对应的实物商品只有凭相应《提货单》才可以被提取。


第十一条 《注册仓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册仓单》所示商品的质量、包装等条件应当符合交易中心有关规定;


(二)同一《注册仓单》所代表实物商品必须为同一等级、同一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注册仓单》生成后,以电子《注册仓单》的形式进行实物交收,交易商可通过交易客户端查询《注册仓单》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注册仓单》的注销


第十三条 《注册仓单》注销是指《注册仓单》所有人申请将其转为一般储存商品,或者交易中心交收部完成交收流程成功后,将其转换为对应的《提货单》,由交易中心办理《注册仓单》退出流通的过程。


第十四条 《注册仓单》转为一般储存商品的流程


(一) 《注册仓单》所有人应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 交易中心审核申请资料和《注册仓单》;


(三) 交易中心开具《提货单》给商品所有人;


(四) 交易中心将相关信息通知存货仓库。


第十五条 《注册仓单》超过有效期不得用于实物交收,仓单所有人应当在《注册仓单》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到仓库办理提货或重新办理《注册仓单》签发手续。否则,逾期提货者应当与仓库另行签订货物委托保管协议。


第十六条 商品出库时,仓库应当制作出库清单,交提货人签字确认。商品所有人提货完毕后,指定交收仓库应在《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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