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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4-06-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商的自律管理,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在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业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商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及交易商。


第二章  交易商资格


第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交易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独立从事现货商品交易活动的镁质耐火行业及相关矿产品企业法人;


(二) 承认并遵守交易中心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


(三) 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 认缴交易中心规定的相关费用;


(五)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现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和法律、法规、规章、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现货交易的情形;


(六) 3年内未在其他交易场所出现违规交易记录;


(七)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交易中心交易商,须填写《交易商开户申请表》,并按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保证所提供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交易中心收到符合要求的入市申请材料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交易中心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和《交易商管理制度》,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办理意见。


第八条 申请单位自收到交易中心入市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在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资金账户;


(二)按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的要求与交易中心及指定结算银行签订《结算协议》、《三方存管协议》;


(三)与交易中心签订《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入市协议》;


(四)按照《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入市协议》的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须办事项。


逾期未能办妥上述事项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商资格。


第九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交易商资格。


第十条 交易商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包括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交易中心章程,按时缴费,接受监督及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一条 为了电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可靠,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实行代码管理。


(一)交易商获取交易商资格的同时即获取交易中心为交易商确定唯一的一个交易商代码。


(二)交易商在交易中心获取其交易商代码的初始交易密码,作为该交易商计算机终端初次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的钥匙。交易商必须在交易前利用初始交易密码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修改密码后方可进行交易。


(三)交易成交后,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标示交易商代码和交易时间的交易合同。


(四)交易商必须对其交易商代码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为保证交易商与交易中心的沟通及业务开展的效率,须由交易商任命一名结算交收员(由交易商指定其单位员工)。结算交收员作为交易商唯一委托代理人,处理与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的沟通配合工作。结算交收员负责保管交易商在大宗现货交易系统的交易商代码、密码以及交易商交易、交收、结算等业务的操作,交易中心负责对其进行交易系统操作培训。


第三章  交易商转让及变更


第十三条 经批准,交易商资格可以转让。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交易商资格或交易商代码。


第十四条 交易商资格转让的,转受让双方应提前60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转让申请资料。交易中心对受让方作资格初步审查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交易商资格转让协议书》。经交易中心批准后,由交易中心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交易商资格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交易商资格转让时,转让方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了结交易合同;


(二)结清在交易中心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中心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五)退还交易中心的各种交易设施;


(六)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它事项。


交易商在接到交易中心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转让手续。


第十六条 交易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交易商资格不得转让:


(一)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二)涉嫌违规,被交易中心调查期间;


(三)因违法、违规被交易中心处以通报批评、暂停交易等处罚不满三个月的;


(四)已被交易中心取消交易商资格的;


(五)与交易中心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第十七条 兼并交易商的法人或与交易商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若要承继交易商资格的,必须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交易商资格。


兼并交易商的法人或与交易商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交易商资格的权利。


第十八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中心批准,可以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一)私下转让交易商代码,将交易商代码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二)拒不执行交易中心决议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无交易记录的;


(四)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中心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被取消交易商资格的,按交易商资格转让办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交易商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备案。交易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商信息变更登记: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信息;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取得其他交易中心会员资格;


(九)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中心处罚;


(十)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交易商注销


第二十条 经批准,交易商资格可以注销,交易商需向交易中心提交正式书面交易商资格注销申请。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资格注销,应提前60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注销申请资料。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资格注销时,申请交易商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了结交易合同;


(二)结清在交易中心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中心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五)退还交易中心的各种交易设施;


(六)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它事项。


交易中心接受交易商注销申请,须在30个工作日予以审批并通知审批结果。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交易商资格不得注销:


(一)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二)涉嫌违规,被交易中心立案调查期间;


(三)因违法、违规被交易中心处以通报批评、暂停交易等处罚不满三个月的;


(四)与交易中心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五)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商资质年检制度。


(一)资质年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注册资金和交易账户资金状况;年度交易情况、交易量、交收量及交收履约率;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年检内容。交易商须于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报交易中心备案。


(二)年检由交易中心进行。年检合格的交易商自动顺延交易商资格。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限制其在交易中心的业务直至取消交易商资格。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应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中心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事先报交易中心同意。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资格一经转让或被取消,该交易商对其从业人员的授权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 除交易中心授权同意外,交易商不得擅自使用交易中心的标识用于经营活动。


第六章  交易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享有的权利:


(一)在交易中心进行商品交易;


(二)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服务;


(三)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商品交收服务;


(四)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有关服务;


(五)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设施;


(六)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条 交易商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及交易中心其它相关规定;


(二)妥善保管其交易商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易商代码和交易密码在交易中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


(五)及时向交易中心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六)每年6月30日前向交易中心提交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备案;


(七)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爱护交易中心设施,维护交易中心声誉;


(九)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七章  交易商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中心调查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确保违规事件处理的执行,交易中心可以对交易商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


(一)限期说明情况;


(二)冻结资金和库存实物;


(三) 提高保证金;


(四) 限制交易;


(五)限制转让;


(六)代为转让;


(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措施。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有多种违规行为的,交易中心可采取“分别定性,数罚并用”的处理措施;多次违规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提出公开批评;公开批评累计达到3次的,撤销其交易商资格:


(一) 交易商没有按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风险管理的;


(二) 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交易中心审核、确认的有关交易中心的信息、言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或进行虚假宣传的;


(三) 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的,经整顿无效;


(四) 交易中心认为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具有下列违反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代为转让、限制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代为转让、限制交易1至6个月、取消交易商资格;


(一) 交易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交易合同的;


(二) 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交易的;


(三) 以操纵市场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妨碍或有损于公正交易,有损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四) 未按要求使用交易中心仓单管理系统,影响系统正常运作的;


(五) 未遵守交易中心风险警示制度有关要求的;


(六) 开具空头支票、虚开增值税发票及其他伪造票证的;


(七) 其他交易中心有关交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并且在交易中心规定期限内未向交易中心做书面报告的,交易中心给予警告或公开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交易商资格:


(一) 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 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 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 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 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 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 取得其他交易中心交易商资格;


(九) 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交易中心撤销其交易商资格:


(一) 从事非法代理交易业务;


(二)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三) 损害交易中心形象;


(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交易商蓄意违约,影响或企图影响实物交收的正常进行,牟取非法利益的,交易中心对违约交易商可给予公开批评、暂停交易1至6个月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上述情况时,违约方除按交易合同及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交易中心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买方未按交易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履约保证金及其它相关款项,要求买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应交款项,仍未补交款项的,终止买方交收违约合同;


(二)卖方未按交易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履约保证金及其它相关款项的,要求卖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应交款项,仍未补交款项的,终止卖方交收违约合同;


(三)卖方未按交易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足额数量的《注册仓单》,终止卖方交收违约合同,交易中心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四)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经协商未达成共识的,终止卖方交收违约合同;


(五)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四十条 若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现货交易合同价值的2%的罚款,充当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


第四十一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交易中心风险管理规定的,给予代为转让、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交易商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信息和计算机通讯等设备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暂停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交易1至6个月、取消交易商资格的处罚:


(一)未经交易中心许可,擅自发布交易中心信息的;


(二)擅自动用其他交易商席位上的计算机或通讯设备的;


(三)通过交易席位非法窃取其他交易商的成交、结算资金等商业秘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


第四十四条 交易商以各种手段扰乱交易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制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制交易1至6个月、取消交易商资格。


第四十五条 交易商拒绝、阻挠交易中心依法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限制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直至撤销其交易商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人事管理制度及有关廉政规定处理。


第八章  裁决与执行


第四十七条 交易中心做出撤销交易商资格的处罚由交易中心交易部决定,并报交易中心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中心对违规行为查核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及本办法规定予以裁决并执行。


第四十九条 交易中心做出裁决应制作《处理决定书》。


第五十条 处理决定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 违规事实和证据;


(三) 处罚种类和依据;


(四)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限期;


(五) 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五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将处理决定书送达交易商。《处理决定书》由交易系统发送,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处理决定书》同时分送有关协助执行部门。《处理决定书》发送成功后,交易中心将电话再次通知交易商。


第五十二条 交易中心做出的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九章 纠纷调解


第五十三条 交易商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调解。


第五十四条 交易中心调解纠纷应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规章制度进行。


第五十五条 交易中心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各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五十六条 若争议发生30日内,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交易中心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大石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交易商开户申请表》


2.《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交易商入市协议》


3.《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交易商预留印鉴卡》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入市流程和材料清单》






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交易商:


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风险告知书》的所有内容,您需要签署本《风险告知书》后,方可在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和进行交易。


进行现货交易具有风险,鉴于参与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交易的风险,您可能会有损失,因此,请您慎重地考虑您现今的财务状况是否适合进行本市场的交易。


考虑是否参与本市场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参加交易中心现货交易,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认真制定交易策略。镁质耐火材料现货交易是一个存在风险的市场。贵公司在进行交易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镁质耐火材料现货交易的全部风险。请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镁质耐火材料现货交易。


二、参加交易中心现货交易,交易价格由交易商自主决定,交易中心只给予交易品种价格区间指引,交易商需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交易价格,因此在镁质耐火材料行业出现行情巨大变化而造成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三、因违反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制度、管理办法等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有您负全部责任。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均可能会对您的交易产生影响,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五、由于非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的所有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闭市之后的结算数据为依据。


七、利用互联网进行现货交易,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1.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这些都会出现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或者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帐等;


2.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数据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出现延迟、中断;


4.您的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系统与本交易中心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交易指令造成交易失败;


5. 您自身的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6. 您的账号、密码被他人盗用,身份可能被仿冒。


本《风险告知书》无法解释从事现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的全部情形。故您在入市交易前,应全面了解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现货交易做仔细的研究。


以上《风险告知书》的各项内容,交易中心已在签订《交易商入市协议》之前向本人/企业出示并说明,本人/企业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且无任何异议。


交易商签字:


(或代理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交易商须知


一、交易商需具备的开户条件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交易商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从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交易商,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并且须拥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以及相关上市交易商品知识。


交易商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并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交易商须保证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交易商办理开户手续,必须由交易商本人亲自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入市协议。委托代理人办理入市手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三、交易商需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现货交易风险


交易商应知晓从事现货交易具有风险,并已学习、掌握现货交易制度,承诺遵守市场规则。交易商在入市前,对其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身心承受能力作出客观判断,应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风险告知书》。


(二)知晓交易商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交易商代理人是基于交易商的授权,代表交易商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交易商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交易商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交易商负责,交易商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企业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


交易商签字:


(或代理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


交易商入市协议


甲方: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


为顺利开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业务,甲、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遵循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就乙方参与甲方主持下的商品交易并成为甲方的交易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入市指导、教育、培训以及信息服务,进行风险控制管理。


第二条 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风险告知书》及《交易商须知》,并充分揭示了现货交易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三条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四条 乙方自愿成为甲方交易商,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则文件;甲方已就《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则做了全面、细致的解释,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则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自行承担现货交易风险并接受甲方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乙方出现违反《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规定的情形,甲方有权根据《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对乙方采取措施,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损失。


第六条 甲乙双方以《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则文件作为交易过程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准则。乙方承认《交易管理办法》赋予甲方的权力实为确保交易履约和控制市场风险之必需,并承诺自愿承担对甲方行使前述权利所应负担之义务。为确保交易履约和控制市场风险,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进行修订,乙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遵照修订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乙方承诺,其有足够充分的履约能力,全面、适当地履行交易达成的“现货交易合同”。


第八条 乙方自愿采用甲方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甲方为乙方提供交易账户、交易商终端软件及其他相关交易、交收设施和服务,并为乙方代收、代付有关款项。


第九条 乙方按照《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向甲方申请交易商代码,获取交易商代码视同已获取相对应的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密码一经使用,即为乙方行为。乙方应注意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的保存、保密,避免使用本人/企业证件上相关资料作为使用密码,因乙方未能妥善保管上述密码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乙方对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如申请资料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按甲方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交易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交易量、履约保证金、权益变化以及与交易相关的行情变化,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查询甲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的成交记录、结算数据、通知、信息等,系统已经确认发送的即视为已送达。因乙方未及时了解有关信息而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种资讯、信息和资料仅供乙方参考,乙方据此进行交易的,自行承担风险。


第十四条 乙方参与甲方推出的商品交易时,必须了解和掌握相关商品的管理制度及交易规则,并随时关注甲方所做出的调整和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结算规则》和《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交收规则》的规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货款及有关费用结算和货物交收。


第十六条 甲方对乙方的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如非法定有权机关或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漏。否则,甲方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甲方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按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协议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当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十八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处理。


第十九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交易中心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乙方在交易、结算和交收等过程中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甲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二十二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陆等风险的发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所述事件发生后,甲方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防止乙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四条   乙方如需注销或转让交易商账号,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确认乙方已经终结所有的业务、交易结算款项结算完毕和其他权益关系完结后应予以办理。如乙方违反《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和规定,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注销乙方交易商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纠正,乙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甲方可视情形给予违约赔偿、限制乙方交易权限直至注销乙方交易商资格:


1. 甲方发现乙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 甲方发现乙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 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程序的行为;


4. 乙方违法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程序的异常交易行为;


5. 乙方违反交易中心规则,通过甲方的交易系统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的;


6. 甲方发现乙方向其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资料过期、失效且乙方未及时提供更新的有效证件的;


7.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甲方或结算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同意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乙方交易商资格被注销为止。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则执行。《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署地:


法人授权委托书


本交易商指定以下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


一、开户代理人


代理权限:委托               作为本交易商的开户代理人,代表本交易商签订入市协议。


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签字留样):


二、结算交收员


代理权限:委托               作为本交易商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交易商与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对接交易、结算和交收相关业务,确认电子交易等相关信息。


委托代理人(签字留样):


身份证正面


身份证反面


姓  名  电  话


声明:本交易商保证此委托书中代理人若有变更将书面通知东北亚镁质材料交易中心。


委托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交易商入市流程


第一步 交易商至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结算专用资金账户(若交易商已有结算银行账户可忽略此步);


第二步 交易商携带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及入市所需材料及至交易中心签署入市协议;


第三步 开通交易账号后签署结算协议;


第四步 携带结算协议至结算银行绑定交易账号。


交易商入市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5. 代办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6. 授权委托书                                                  原件及复印件


7. 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8.《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企业需提供)       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需两份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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