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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2024年6月)
发表时间:2024-06-27

案例1:大石桥市某耐火材料厂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5日,根据自动监测平台异常数据线索,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大石桥市某耐火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是营口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检查发现,该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皮托管被灰尘堵塞,烟气流速未随生产工况变化及时响应,造成监测数据失真。该单位存在未能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大石桥市某耐火材料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的罚款。依据《营口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已提请将该单位移出正面清单企业库。


(三)启示(意义)


正面清单企业享受了宽松的政策优惠,自然要承担更多责任。正面清单企业要一直模范守法、规范管理,时刻符合纳入条件,企业因行政处罚或其他情形不再符合正面清单纳入条件的,应及时移出正面清单。


案例2:大石桥市某烧结厂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4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平台巡检发现,大石桥市某烧结厂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常现象。执法人员立刻前往现场检查。该单位是营口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温度监测仪器线路短接,自动监测设备烟气温度数据恒值为0值,该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大石桥市某烧结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的罚款。依据《营口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已提请将该单位移出正面清单企业库。


(三)启示(意义)


实施正面清单不等于对企业不管不问、放松监管,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列入正面清单的企业也要珍视正面清单制度带来的荣誉和责任,争做诚信守法排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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