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转让股权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
Answer
答: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关联企业股权收购,转让合同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于转让合同生效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问题二
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时能否扣除转让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中归属于被转让股权的部分?
Answer
答: 不能,需按全部转让价款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问题三
转让国债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
Answer
答: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问题四
转让国债如何确认收入金额及转让所得?
Answer
答: 国债转让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
转让所得=国债转让收入-购买成本-相关税费;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问题五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
Answer
答: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问题六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还需要确认利息收入吗?
Answer
答: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已确认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前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