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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5-08-11

政策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字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发布层级:国家


执行期限:2023年9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适用区域:营口市


适用对象:物流企业


产业类型:第三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牵头部门: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咨询人员:李威


咨询电话:6658741


政策落实的主要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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